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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環保督察:湖北問責221名責任人 廳級干部26人

    新聞來源:; 上傳時間:2018-04-08

    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湖北省今日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221名責任人進行問責。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將督察發現的18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221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26人,處級干部113人,鄉科級及以下干部82人;給予黨紀處分97人次(其中撤職3人),政紀處分101人次(其中行政降級以上10人),組織處理36人次(其中免職9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8人?,F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違規新注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問題。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省質監系統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違規新注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554余臺,部分市州環保局違規通過環評批復,加重了我省大氣污染。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質監局原巡視員黃國慶(時任省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專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省質監局原副巡視員秦建英(時任黃岡市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程輝(時任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處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職;同時,還分別給予黃焱軍、吳明益、陳樂一、何永斌、周秋英等9人黨政紀處分。

    二、湖泊圍欄圍網養殖和珍珠養殖取締拆除工作滯后問題。省農業廳違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將斧頭湖109個圍網圍欄養殖證延期;未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積極開展清理整治珍珠養殖專項執法,造成全省湖泊圍欄圍網養殖和珍珠養殖取締拆除工作嚴重滯后。鄂州市、黃石市陽新縣等地相關部門未及時將珍珠養殖工作納入漁政執法范圍,珍珠養殖取締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人大常委、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戴貴洲(時任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焦泰文(時任省農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水產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漢中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鄂州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彭正權(時任鄂州市水產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陽新縣委常委、宣傳部長徐德世黨內嚴重警告、調整工作崗位處分處理(與問題十合并處理);對武穴市水產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魯志等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還分別給予李明輝、王先國等14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三、武漢市水污染治理突出問題。武漢市未如期完成污水處理建設項目,未能實現主城區排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導致生活污水直排問題突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養殖污染、農業生產排污等問題;陳家沖等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改擴建項目建設滯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武漢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左紹斌(時任武漢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與問題四合并處理);給予襄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詹德昊(時任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兼市湖泊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行政記過處分(與問題四合并處理);給予時任武漢市城管委副主任米新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與問題五合并處理);給予武漢市城管委調研員李宏清(時任武漢市城管委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處處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與問題五合并處理)。同時,還分別給予張斐、黃化、黃哲、劉長安、夏福志等13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四、武漢市違規填湖占湖突出問題。武漢市違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放寬湖泊保護標準,在編制及批準實施湖泊"三線一路"規劃時未嚴格落實藍線保護范圍,造成湯遜湖、官蓮湖、朱山湖等應予保護的部分水域被劃出保護范圍,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光清黨內警告處分(與問題三、五合并處理);對武漢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李忠(時任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予以誡勉;給予江夏區人社局黨組書記、局長徐旭東(時任江夏區大橋新區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大橋新區湯遜湖"湖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洪山區園林局黨委書記、局長施慶軍(時任洪山區洪山街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洪山街湯遜湖"湖長")黨內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肖少華、雷壽文、趙揚、肖詩民等12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五、武漢市大量建筑垃圾違規處置問題。武漢市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遲緩,導致2013年至2016年該市5510萬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未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置,導致城市防洪防澇能力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秦軍(時任武漢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予以誡勉;給予武漢市政協副主席干小明(時任武漢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江岸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萬必良(時任江岸區諶家磯街黨工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陳典學等10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六、違規大量上馬磷化工項目問題。省經信委及荊門市經信委在審核新瑞豐公司產能置換方案時使用虛假的產能指標,未督促該公司真正淘汰替代的生產線。宜昌市經信委超越權限,采取變通形式,分別為興發公司和大江公司項目出具情況說明,違規認定兩個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致使環保部門批準通過環評驗收,發改部門違規備案,導致行業產能嚴重過剩。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歐陽萬坤(時任省經信委黨組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與問題十八合并處理);給予省經信委黨組成員、省無委辦主任王化平(時任省經信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行政記大過處分(與問題十八合并處理);給予荊門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寧官松(時任荊門市經信委黨組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宜化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王大真(時任宜昌市經信委黨組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鄧忠明、黃啟華等7人政紀處分。

    七、宜昌市宜化集團5家分公司環境違法多發問題。宜昌市對國有控股的宜化集團公司危害環境問題重視不夠,處置不堅決,措施不得力。猇亭區未按要求按期完成轄區內污水管網接入主管網配套工程建設,導致轄區內宜化股份公司等企業工業廢水不能及時接入污水處理廠,部分工業廢水排入長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宜昌市委常委、秘書長劉建新(時任宜昌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宜昌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王仁俊(時任宜昌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宜昌市夷陵區委書記王璽瑋(時任宜昌市猇亭區委副書記、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宜化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蔣遠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劉彥才等9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八、洪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養殖突出問題。荊州市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洪湖市、監利縣拆除洪湖非法圍網,未及時制止、糾正洪湖保護區管理局以收費代替執法行為。洪湖市、監利縣對拆除洪湖非法圍網工作部署不力,進度緩慢。洪湖保護區管理局對拆除洪湖非法圍網工作落實不力,執法不力;違規收取非法圍網養殖費330萬元;洪湖市漁政局、監利縣水產局違規辦理保護區內養殖證制止不力。荊州市對上述問題督促整改不力,致使非法圍網長期存在,嚴重影響洪湖水質。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荊州市沙市區委副書記、區長黃勇(時任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行政記過處分(與問題十三合并處理);給予荊州市文明辦副主任馮錦剛(時任洪湖保護區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職;對監利縣水產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王道先等5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對徐炎宏、毛向云、唐忠紅等7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九、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開發建設突出問題。黃岡市、黃梅縣及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未做好龍感湖自然保護區相關工作,導致保護區內圍網養殖、大唐風電項目、醫藥小區等違法開發建設問題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委員孫璜清(時任黃岡市委副書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黃岡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干部王浩鳴(時任黃岡市副市長)行政記過處分;對黃梅縣委書記馬艷舟(時任黃梅縣縣長兼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予以誡勉;給予黃梅縣政協主席張鵬程(時任龍感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喻長友、朱建國、葉國慶、許正清等11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黃石市網湖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水質惡化嚴重問題。陽新縣對網湖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未開展取締投肥養殖整治工作,對網湖濕地生態補償資金未落實到位,違規兩次延長網湖承包過渡期;相關職能部門互相推諉、履職不力、監管缺位,導致網湖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13個主要湖泊均被外包用于投肥養殖,水質逐漸惡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黃石市交通運輸局正縣級干部童金波(時任陽新縣委書記、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黃石市西塞山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朱宏偉(時任陽新縣縣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陽新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石教法(時任陽新縣林業局局長、網湖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王建華、羅應中、鄭治發等15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一、長湖沙洋縣片區污染突出問題。沙洋縣未按期完成長湖圍網圍欄養殖拆除工作;未按期完成11個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對后港鎮工業集聚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不力,企業廢水長期直排長湖,導致長湖水體污染嚴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沙洋縣委書記揭建平進行問責;給予荊門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謝繼先(時任沙洋縣委副書記、縣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沙洋縣長湖濕地保護區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張良洪行政記過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吳建國、楊宏銀等5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二、東荊河潛江段水環境污染嚴重問題。潛江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導致東荊河流域175家規模養殖場中160家未配備環保設施、166家未通過環評,部分畜禽養殖場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東荊河;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湖北萊克現代農業公司長期違法排污行為;未按期完成華中家具產業園等污水處理廠建設。省畜牧獸醫局對規模養殖場動態管理和不定期抽查不力,未能發現潛江市上報備案的規模養殖場大部分沒有配備環保設施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省畜牧獸醫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陳紅頌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畜牧獸醫局調研員汪明陽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仙桃市政協辦公室主任科員王宏(時任潛江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行政記過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張新全等5人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三、四湖總干渠荊州段水質惡化問題。荊州市未及時解決新建城區配套污水管網建設資金、協調等具體問題,新建城區配套污水管網建設嚴重滯后;全市367家治污設施未達標的規?;笄蒺B殖場污染四湖總干渠水質。監利縣推進污水處理廠二期擴建項目行動遲緩,未如期完成建設任務,造成城區日均1.3萬噸污水直接排放;9座鄉鎮污水處理廠至今未正常運行;轄區內152家治污設施未達標的規?;笄蒺B殖場污染四湖總干渠水質。江陵縣對普濟、熊河2家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及配套管網建設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對省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監管不力,造成219.09萬元的財政專項資金閑置,導致配套管網建設滯后,污水收集率僅為30%;對轄區畜禽規?;B殖場監管不力,違規為18家治污設施未達標養殖場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為6家辦理環評手續。洪湖市對轄區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不到位,采用雨污合流配套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保障不力,導致鄉鎮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對轄區畜禽規?;B殖場監管不力,違規為20家治污設施未達標養殖場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為11家辦理環評手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長江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職級干部萬衛東(時任荊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與問題八合并處理);給予荊州市政協秘書長張少華(時任荊州市住建委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荊州市水產局局長黃服亮(時任荊州畜牧獸醫局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荊州市住建委調研員朱俊(時任荊州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監利縣委書記黃鎮(時任監利縣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荊州市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萬玲玲(時任江陵縣縣長)行政記過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胡志東、趙吉俊等18人黨政紀處分。

    十四、仙桃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嚴重污染地下水問題。仙桃市對新、老垃圾填埋場長期存在滲濾液污染問題重視不夠,安排部署不及時、整治工作滯后,導致周邊水體和區域地下水污染嚴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潛江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董方平(時任仙桃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予以誡勉(與問題十五合并處理);給予仙桃市住建委主任劉行兵(時任仙桃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仙桃市城管設施建設維護中心原副主任趙順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夏可群等3人黨政紀處分。

    十五、仙桃市4個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問題。仙桃市對城南、仙下河等4個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不到位,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進展緩慢,污水收集管網等配套設施不完善,導致城區生活污水處理能力嚴重不足,大量生活污水直排通順河,部分河段污染嚴重,轄區內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長期未得到解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仙桃市委副書記李啟斌(時任仙桃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予以誡勉;給予仙桃市城投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陳長生(時任仙桃市城投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武漢金宇綜合保稅發展有限公司黨群辦主任王仁盛(時任仙桃市污水處理公司黨支部書記、經理)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昌杰峰等3人黨政紀處分。

    十六、孝感市孝南區碧泉污水處理廠建設滯后問題。孝南區推進碧泉污水處理廠項目建設不力,建設進度嚴重滯后;違規調整污水管網設計,導致原設計收水范圍內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直排府河;違規決策采用"雨污合流"管網設計方案,將排污主管網接入排澇泵站集水池,導致雨量過大時大量污水通過泵站直排府河。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孝感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軍安(時任孝南區區長、區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孝感市政府辦正縣級干部劉剛(時任孝南區委副書記、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孝感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高宏發(時任孝南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孝南區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沈灼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和免職處理。同時,還分別給予戴少平等4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七、新洲區重發展輕保護、環境管理突出問題。新洲區推進柴泊湖環湖截污工程建設滯后,造成柴泊湖水質惡化;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同意國科弘大科技(武漢)公司"二氧化硅氣凝膠項目"開工建設;違規將漲渡湖水面承包給武漢市亮點水產品養殖公司,未制止糾正該公司養殖中投放餌料、肥料,導致漲渡湖水質不達標;未按時完成曲背湖周邊的畜禽養殖關停、轉遷,導致曲背湖上游及周邊畜禽養殖糞水未經處理直排曲背湖;在張港閘、南濠閘、被絮圍泵站災后重建工程項目施工期間,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導致污水直排舉水河;未及時推進邾城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解決其出水總磷超標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武漢市委常委、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漢南區委書記胡亞波(時任新洲區委書記)予以誡勉;給予武漢市委委員、市交通委員會主任余世平(時任新洲區委副書記、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新洲區委常委高潮(時任新洲區政府副區長、陽邏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免去其陽邏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職務;給予新洲區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區防汛辦主任張新平(時任辛沖街辦事處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同時,還分別給予周耕、呂文洲、余春倫、宋海林、周天喜等10人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十八、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弄虛作假問題。省經信委違規為湖北金勝蘭公司260萬噸煉鐵產能制定產能置換方案,重復使用明達公司76萬重量箱玻璃產能、宜昌福龍公司30萬噸煉鋼產能指標,導致我省違反國家工信部規定新增平板玻璃、鋼鐵過剩產能。省發改委受理金勝蘭公司項目備案登記時,對產能置換指標審核把關不嚴,在省經信委未對260萬噸煉鐵產能制定置換方案的情況下,擅自同意為項目補辦備案登記手續。沙洋縣未按上級要求積極推進玻璃生產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導致全縣玻璃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滯后,增加875萬重量箱玻璃產能的環境排放。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經信委重化產業處處長艾金群行政記大過處分(與問題六合并處理);給予省發改委工業處處長鄒春華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沙洋縣政協副主席姚在斌(時任沙洋縣副縣長、縣淘汰落后產能領導小組組長)黨內警告處分。同時,還分別給予李應春、歐鋼虹等12人黨政紀處分。

    通報指出,各級黨委、政府要敢于較真碰硬,對重點難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保問題,不回避、不遮掩,敢擔當、善作為,力戒走形式、搞花架子;強化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體現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的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各級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嚴把關鍵環節,強化源頭管控,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態環境立體監管網絡,嚴肅查處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對突出環境問題不能以罰代管、以處代治,要出重拳、下猛藥,鐵腕整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決維護紀律權威,堅決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問責、終身追責制度落到實處;各級司法機關要嚴肅追究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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